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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是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同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朱德等570人以一级解放勋章。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6月18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王建安等421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授予丁士采等4932人以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刁志真等54879人以三级解放勋章。 二次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放勋章54879枚。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李彬山获得的一级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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