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佩戴的荣誉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2月12日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规定授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有功人员以八一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有功人员独立自由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有功人员以解放勋章。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授勋授奖仪式在授勋授奖人员所在地举行。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八一勋章178枚,二级八一勋章1467枚,三级八一勋章5339枚;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313枚,二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枚,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枚;授予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放勋章54879枚。 |
军事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