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奖章综述

    苏联奖章是国家对军功及其他成就和功勋的奖赏。苏联宪法第121条规定,设立和授予奖章的权利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设立了下列奖章(按设立顺序):

    “工农红军建军20周年”奖章(1938.1.24)——为庆祝红军和红海军建军20周年而设立,授予至1938年1月24日在工农红军和红海军基干部队服役,至1938年2月23日服役不少于20年的基干指挥人员和主管人员,授予参加过国内战争和其他保卫苏维埃祖国的自由与独立的战斗的人员以及荣获过红旗勋章的人员;“勇敢”奖章(1938.10.17)——授予在为苏维埃祖国和保卫苏联国境不受侵犯的战斗中个人表现勇敢的苏联陆海军和边防部队军人;“战功”奖章(1938.10.17)——授予在战斗中表现勇敢或冒生命危险以巧妙的主动行动帮助前线取得战斗胜利的军人和非军人。在首批荣获该奖章的人中,同获得“勇敢”奖章的人一样,有参加哈桑湖战斗和哈勒哈河战斗的军人(参见哈桑湖战役哈勒哈河战役);“劳动英勇”奖章(1938.12.27)——授予在工农业生产劳动中达到高指标、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取得成就、在文化建设和发展苏联艺术方面做出成绩的苏联公民;“劳动优秀”奖章(1938.12.27)——授予进行突击工作、在生产中达到高指标、在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方面有功的工人、集体农庄庄员、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金星”奖章(1939.8.1)——是授予苏联英雄的奖章,起初称“苏联英雄”奖章,后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39年10月16日命令改称“金星”奖章“镰刀和锤子”金质奖章(1940.5.22)——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的奖章;“保卫列宁格勒”奖章“保卫敖德萨”奖章“保卫塞瓦斯托波尔”奖章“保卫斯大林格勒”奖章(1942.12.12)——授予直接参加保卫上述城市的军人和居民(参见列宁格勒战役塞瓦斯托波尔战役);一级、二级“卫国战争游击队员”奖章(1943.2.2)——授予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年代游击运动的积极参加者和组织者;“乌沙科夫”奖章(1944.3.3)——授予在海上战区的战斗中表现勇敢的海军士兵和军士;“纳希莫夫”奖章(1944.3.3)——授予海军士兵、军士以及其他冒着生命危险以自己的巧妙、主动、勇敢的行动帮助海军舰艇、部队和分队胜利完成战斗任务的人员,“保卫莫斯科”奖章(1944.5.1)——授予直接参加保卫莫斯科的军人和居民(参见莫斯科战役);“保卫高加索”奖章(1944.5.1)——授予高加索会战的参加者(参见高加索战役);一级、二级“母亲”奖章(1944.7.8)——分别授予生育六个和五个孩子的母亲;“保卫苏联北极地区”奖章(1944.12.5)——授予直接参加保卫北极圈内地区的战斗或构筑防线和防御工事的军人和公民;“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战胜德国”奖章(1945.5.9)——为纪念在卫国战争中战胜法西斯德国而设立,授予直接参加战斗者或在苏联武装力量教导部队、后备部队、后勤部队、院校和各机关以自己的有效工作保障胜利的人员;“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中忘我劳动”奖章(1945.6.6)——授予在卫国战争中以自己的英勇和忘我劳动保障苏联战胜法西斯德国的工业和运输业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集体农庄庄员和农业专家,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工作者,苏维埃、党、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者;“攻克布达佩斯”奖章“攻克柯尼斯堡”奖章“攻克维也纳”奖章“解放贝尔格莱德”奖章“解放华沙”奖章“攻克柏林”奖章“解放布拉格”奖章(1945.6.9)——授予直接参加英勇攻打并夺取(解放)上述城市或组织领导攻打(解放)上述城市战役的苏军军人和其他人员(参见布达佩斯战役柯尼斯堡战役维也纳战役贝尔格莱德战役华沙—波兹南战役柏林战役布拉格战役);“战胜日本”奖章(1945.9.30)——授予直接参加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战斗或参加保障这些战斗的军人和其他人员;“恢复顿巴斯煤矿”奖章(1947.9.10)——授予在生产中达到高指标和为恢复顿巴斯煤炭工业立了功的工人、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工作者;“莫斯科建城800周年”奖章(1947.9.20)——授予莫斯科市工业、运输业及其他企业、国家机关、党、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在首都及其郊区居住5年以上并积极参加城市公共事业,参加儿童教育、保育机构等工作的其他劳动人民;“苏军建军30周年”奖章(1948.2.22)——为纪念苏军建军30周年而设立,授予1948年2月23日以前为苏军、内务部和国家安全部的所有基干军人;“恢复南方黑色冶金企业”奖章(1948.5.18)——授予在生产中达到高指标和恢复南方黑色冶金企业立功的工人、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工作者;“守卫苏联国界有功”奖章(1950.7.13)——授予在保卫苏联国界中荣立战功和有特殊功绩的苏联边防军军人和居民;“维护社会秩序有功”奖章(1950.11.1)——授予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立了功,表现勇敢、奋不顾身的民警、社会治安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志愿纠察队队员和其他公民;“垦荒”奖章(1956.10.20)——授予在哈萨克斯坦、西伯利亚、乌拉尔、伏尔加河流域和北高加索地区在开垦生荒地和熟荒地中工作良好的集体农庄庄员、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工程建筑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党、苏维埃、工会和共青团工作者;“抢救溺水者”奖章(1957.2.16)——授予在水中救人时表现英勇和奋不顾身以及及时防止发生不幸事故和模范组织水中救护工作的救护人员、其他苏联公民以及外国公民;“列宁格勒建城250周年”奖章(1957.5.16)——授予在恢复和改造城市中表现出色,以自己的劳动保障城市工业、运输业、经济、商业的发展和科学、文化、教育机构的顺利工作,在列宁格勒及其郊区居住5年以上的该市公民。该奖章还授予所有荣获“保卫列宁格勒”奖章的公民,不论其居住何地;“救火勇敢”奖章(1957.10.31)——授予在扑灭火灾,火中抢救人员、社会主义财产和公民财产中勇敢和奋不顾身以及及时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消防工作者、志愿消防队队员、军人和其他公民;“苏联武装力量建立40周年”奖章(1957.12.18)——为纪念苏联武装力量成立40周年设立,授予1958年2月23日以前为苏军、内务部部队、国家安全委员会部队和机关的各种级衔的基干军人;一级、二级、三级“圆满服役”奖章——1958年12月13日由国防部长、内务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联合发布命令设立,授予军龄长、鉴定好、胜任所负服役职责的军人。一级授予服役20年以上的军人,二级授予服役15年以上的军人,三级授予服役10年以上的军人,各级奖章均可同国家奖章一起佩带;“保卫基辅”奖章(1961.6.21)——授予直接参加保卫基辅或在为前线需要服务的工厂工作的苏军和内务部的军人以及地下工作者、游击队员和居民(参见基辅战役);“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胜利20周年”奖章(1965.5.7)——为纪念苏联人民战胜法西斯德国20周年设立,授予所有的卫国战争参加者、游击队员以及在周年纪念日以前为苏联武装力量的所有基干军人;“苏联民警建立50周年”奖章(1967.11.20)——纪念奖章,授予1967年11月21日以前仍在服现役或已转为预备役但军龄在25年以上的苏联社会治安保卫部(现为苏联内务部)所属机关、机构和院校的工作人员;“苏联武装力量建立50周年”奖章(1967.12.26)——纪念奖章,授予1968年2月23日以前为苏军、苏联社会治安保卫部部队、国家安全委员会部队的苏联武装力量基干军人以及已转为预备役或退休但军龄在20年以上的军官和超期服役军人;“纪念列宁100周年诞辰忘我劳动(军人英勇)”奖章(1969.11.5)——授予在筹备纪念列宁100周年诞辰过程中成为劳动模范的先进工人、集体农庄庄员、国民经济专家、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科学家和文化活动家,积极参加为创建苏维埃政权或保卫祖国而斗争的人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工人运动活动家和其他外国进步人士,在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中达到优秀指标、在领导部队和使部队保持战斗准备方面取得优等成果的军人;“退休劳动者”奖章(1974.1.18)——授予在因年老退休后自愿到国民经济部门,科学、文化、国民教育、卫生部门及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参加劳动的劳动者,以表彰他们的功绩;一级、二级“服役优秀”奖章(1974.10.28)——授予在苏军、边防部队和内卫部队中,在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中达到优秀指标,在演习、战斗执勤和战斗执班,扣表现特别出色,在服役期间勇敢奋不顾身及有其他功绩的军人;“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胜利30周年”奖章(1975.4.25)——为纪念苏联人民取得卫国战争胜利30周年设立的纪念奖章,授予在苏联武装力量行列中参加过前线战斗的军人和其他人员、伟大卫国战争中的游击队员、地下工作者,以及其他曾荣获“1941—1915年伟大卫国战争德国”奖章“战胜日本”奖章者和荣获“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中英勇劳动”奖章的后方劳动者;“苏联武装力量老战士”奖章(1976.5.20)——授予在苏联武装力量中圆满服役25年以上,已从现役转为预备役或退休的苏军、边防部队和内卫部队的军人;“建设贝阿铁路”奖章(1976.10.8)——授予积极参加建设贝加尔——阿穆尔大铁路,在建筑工地工作和为其服务3年以上者;“改造俄罗斯联邦非黑土地带”奖章(1977.9.30)——授予为完成俄罗斯联邦非黑土地带农业发展长期规划进行突击劳动,在该地区工作3年以上的工人、集体农庄庄员和职员;“苏联武装力量建立60周年”奖章(1978.1.28)——纪念奖章,授予1978年2月23日以前在苏军、内卫部队、国家安全委员会部队和机关中服现役的军人,参加过保卫苏维埃祖国战斗的老赤卫队员和军人,国内战争和卫国战争中的游击队员,或现已转入预备役或退休但服役20年以上者以及在服现役期间曾荣获苏联勋章或“勇敢”奖章“乌沙科夫”奖章“战功”奖章“守卫苏联国界有功”奖章“纳希莫夫”奖章“服役优秀”奖章者。

    上述每一种苏联奖章均有条例,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颁行(通常与设立奖章发布同一命令)。条例指出何人因何功勋可被授予该奖章,说明奖章的规格、样式和正反面图案,规定其佩带顺序等。奖章与裹有丝织波纹绸绶带(其花纹和颜色由该奖章条例规定)的特制五角托连在一起挂在衣服上。“金星”奖章“镰刀和锤子”金质奖章同裹有红色丝织波纹绸绶带的19.5×15毫米直角托连在一起挂于衣服上;“母亲奖章”同中间饰花纹镀金片、涂白珐琅的花结形金属托连在一起挂于衣服上。

    苏联奖章佩带于左胸,位于勋章之下;“金星”奖章和“镰刀和锤子”金质奖章位于勋章和其他奖章之上;一级、二级“母亲奖章”位于勋章和其他奖章之左或之下。荣获苏联奖章者不带奖章时可佩带有相应颜色和花纹的略章。获得外国奖章的苏联公民也将奖章佩带于左胸,但应位于所有苏联勋章和奖章之下(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43年6月26日命令)。外国奖章绶带(佩绶带时可不带奖章)应附在单独的略章上,位于苏联勋章和奖章的略章之下。

 
“金星”奖章
“镰刀和锤子”金质奖章
“勇敢”奖章
“战功”奖章
“守卫苏联国界有功”奖章
“纪念列宁100周年诞辰忘我劳动(军人英勇)”奖章
“保卫列宁格勒”奖章
“保卫敖德萨”奖章
“保卫塞瓦斯托波尔”奖章
“保卫斯大林格勒”奖章
“保卫莫斯科”奖章
“保卫高加索”奖章
“保卫苏联北极地区”奖章
“攻克布达佩斯”奖章
“攻克柯尼斯堡”奖章
“攻克维也纳”奖章
“解放贝尔格莱德”奖章
“解放华沙”奖章
“攻克柏林”奖章
“解放布拉格”奖章
“保卫基辅”奖章
“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战胜德国”奖章
“战胜日本”奖章

“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中忘我劳动”奖章
“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胜利20周年”奖章
“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胜利30周年”奖章
“工农红军建军20周年”奖章
“苏军建军30周年”奖章
“苏联武装力量建立40周年”奖章
“苏联武装力量建立50周年”奖章
“乌沙科夫”奖章
“纳希莫夫”奖章
一级“卫国战争游击队员”奖章
一级“服役优秀”奖章
“苏联武装力量老战士”奖章
一级“圆满服役”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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