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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改订条约与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条约简介: 1876年春至1877年冬,清政府派左宗棠率军西征,摧毁了阿古柏的统治,收复了新疆大部分地区。1878年6月决定派钦差大臣崇厚出使俄国,谈判归还伊犁问题。次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的胁迫下,未经清政府同意,与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等人在克里米亚半岛的里瓦吉亚签订《里瓦吉亚条约》、《瑷珲专条》、《兵费及款专条》以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中规定:1.俄国归还伊犁地区,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特克斯河流域一带割让俄国;酌改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地区两国边界;2.俄商得在中国蒙古地方和新疆全境免税贸易;增辟中俄陆路通商新线;3.赔偿俄国兵费和“补”俄民共500万银卢布(约合白银280万两);4.增设嘉峪关、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古城等七处领事。据此,伊犁虽归还中国,但其西境、南境仍被俄占,处于北、西、南三面受敌的境地。 《里瓦吉亚条约》签订后,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崇厚卖国。清政府也认为“俄人与崇厚所议约章,流弊甚大”,拒绝批准,并将崇厚革职治罪。对此,沙俄一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抗议,一方面在中国西部边疆和沿海集结军队,炫耀武力。面对沙俄的外交压力与军事威胁,清政府不得不加强戒备,以防万一。 1880年2月19日,清廷颁发上谕,任命大理寺少卿、驻英法公使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希望在对俄酌量让步的基础上改订《里瓦吉亚条约》,挽回一部分主权。7月30日,曾纪泽及其随员抵达圣彼得堡。俄方以条约一经签订,不能更改为由,拒绝开议。几经交涉,才表示同意。8月23日,中俄双方举行首次改约会谈,曾纪泽提出交还伊犁全境,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交界仍照旧址,领事只添设嘉峪关一处,新疆贸易不能处处免税等六条“改约”意见。俄方认为这是“将从前之约全行驳了”,决定不以曾纪泽为谈判对手,另派布策来北京谈判,以便就近直接对清廷施加压力。清政府获悉布策即将来华,“深恐大局不可收拾”,立即指示曾纪泽作出更大让步,力争在俄定议。10月2日,中俄彼得堡谈判复会。在此后的长期谈判中,双方就交还伊犁,赔款,喀什噶尔与塔尔巴哈台界务,通商,松花江航行,添设领事等事项进行反复交涉。俄方代表恣意勒索,态度强横,动辙以“中国若仍不允,则不得在俄再议”相要挟。延至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曾纪泽只好在沙俄拟定的中俄《改订条约》上签字画押,同时签订了关于赔款交纳办法的《专条》、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及其附件《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中俄改订条约》又称《伊犁条约》、《圣彼得堡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有:1.俄国将伊犁地方归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一带地方划归俄有;根据本约规定的界线,在塔尔巴哈台地区“酌定新界”;在喀什噶尔地区“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2.中国赔款900万银卢布(约合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3.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照旧免税,在新疆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由俄国运入该处的货物,按旧例减税三分之一。俄商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可照旧经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和内地市场销售;俄人得在设领各城及张家口建造铺房、行栈。另据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陆路商路除恰克图至天津一路外,增辟尼布楚――张家口――天津及科布多――张家口――天津两条新线;俄商所往通商路线各处如通州等也准销售货物;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按新章办理;俄商来蒙古、新疆贸易的过境卡伦增至35处。4.俄国得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后陆续添设领事;俄国领事官有权与中国地方官“公同查办”两国人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事端。5.伊犁居民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中国官员不得阻拦。 中俄《改订条约》与《里瓦吉亚条约》相比,部分条款对中国的损害减少了一些,主要是中国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但需加付俄国400万银卢布赔款;同时,该条约几乎全部保留了《里瓦吉亚条约》规定的商业特权。从根本上说,它和《里瓦吉亚条约》一样,都是有损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通过《改订条约》及其后订立的五个子约即勘界议定书,沙俄又割占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斋桑湖以东等处七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俄国在华的经济扩张,由边境地区延伸至中国腹地。此外,沙俄利用《改订条约》,在1881―1884年间胁迫中国新疆居民10万多人“迁居”俄境。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 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布; 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 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 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 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 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 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斋桑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 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 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 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 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帐。 第十三条 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 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 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 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 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森比德堡都城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中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交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圆,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圆零二希令,匀作六次,除兑至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国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二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圆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一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本条约及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15―21,30。俄文本及法文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25―237。
俄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第一条 两国边界百里之内准中、俄两国人民任便贸易,均不纳税。其如何稽察贸易之处,任凭两国各按本国边界限制办理。 第三条 俄商由恰克图、尼布楚运货前往天津,应由张家口、东坝、通州行走。其由俄国边界运货过科布多、归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该商应有俄官所发运货执照,并由中国该管官盖印;照内用中、俄两国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任凭沿途各关口中国官员迅速点数查看,验照盖戳放行。查验之时,如有拆动之件,仍由该关口加封,并将拆动件数于照内注明,以凭查?。该关查验,不得过一个时辰。其照,限六个月在天津关缴销;如该商以为限期不足,应预先报明该处官员。倘有商人遗失执照,应报明原给执照之官并呈明日期、号头,请领新照,注明补给字样,一面至就近关口报明,查验相符,暂给凭据,准其运货前行。如查该商所报货数不符,查该商系有隐匿、沿途私卖货物,希图逃税情事,应照第八条章程罚办。 第四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路经张家口,任听将货酌留若干于口销售。限五日内在该关口报明,交纳进口正税后,由中国官发给卖货准单,方准销售。 第五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自陆路至天津者,应纳进口税饷,照税则所载正税三分减一交纳。其由俄国运来货物至肃州(即嘉峪关)者,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应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六条 如在张家口酌留之货,已在该口纳税,而货物有未经销售者,准该商运赴通州或天津销售,不再纳税,并将在张家口多交之一分补还俄商,即于该口所发执照内注明。俄商在张家口酌留之货已在该口纳税者,如欲运入内地,应照各国总例再交一子税(即正税之半)。该口发给运货执照,应于沿途所过各关卡呈验。如无执照者,则逢关纳税,遇卡抽厘。 第七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至肃州(即嘉峪关),欲运入内地者,应照章程第九条天津运货入内地之例一律办理。 第八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至天津,除报明酌留张家口之货外,如查有原货抽换,或数目短少,与原照不符,即将所报查验之货全行入官。但沿途实系包箱损坏,必应改装者,该商行抵就近关口报明,如查验原货相符,即于执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议罚。倘有沿途私售,一经查出,其货全行入官。如仅绕越捷径,不按第三条所载之路行走,以避沿途关卡查验,一经查出,罚令完一正税。如系车脚、运夫作弊,有违以上章程,货主实不知情,该关应体察情形,分别罚办。惟此办法系专指俄国陆路通商经过各处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内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为例。其罚令入官之货,如商人愿将原货作价交官,准其与中国官按照原货,估价交官亦可。 第九条 俄商自俄国由陆路运至天津之货,如由海道运往议定通商各口,应按照税则,在天津关补交原免三分之一税银,俟抵他口,不再纳税。如由天津及他口运入内地,应按照税则交一子税(即正税之半),照各国总例办理。 第十条 俄商在天津贩买土货回国,应由第三条所载张家口等处之路行走。俄商运货出口,应交出口正税。若在天津贩买复进口土货及在他口贩买土货经津回国,如在他口全税交完,有单可凭,至此不再重征。该商交税后,在一年限内出口回国,将在天津所交复进口半税仍行给还。俄商运货回国,领事官发给两国文字执照,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若干,由该关盖印,该商务须货、照相随,以凭沿途各关口查验放行。其缴销执照限期,并遇有遗失执照等事,均照第三条章程办理。该商应照第三条所载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销售。如违此章,即照第八条所定章程罚办。沿途各关卡查验货物,应照第三条章程办理。至俄商由肃州(即嘉峪关)贩运该处所买土货,及在内地所买土货运往该处回国者,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一条 俄商在通州贩买土货,由陆路出口回国,应照税则,完纳出口正税。其在张家口贩买土货,出口回国,应在该口纳一子税(即正税之半)。俄商由内地贩买土货,运往通州、张家口回国者,照各国在内地买土货总例,应再交一子税,由各该关口收税,发给运物执照。其在通州买土货回国者,应在东坝报明收税,发给执照,沿途不得销售,应于执照内载明。其由以上各处运货出口、发照、验货等事,应照第三条所载章程办理。 第十二条 俄商在天津、通州、张家口、嘉峪关贩运别国洋货,由陆路出口回国,如该货已交正税、子税,有单可凭,不再重征。如只交过正税,未交子税,该商应按照税则,在该关补交子税。 第十三条 俄商贩运货物进口、出口,应照各国税则及同治元年所定俄国续则纳税。如各国税则及续则均未备载,再照值百抽五之例纳税。 第十四条 凡进口、出口免税之物如金银、外国各银钱、各种面、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搀银器、香水、胰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毡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以上各物由陆路进口、出口,皆准免税;惟由章程内载各城及各海口运往内地者,除金银、外国银钱、行李三项仍毋庸议外,其余各物皆按每值百两完纳税银二两五钱。 第十五条 凡违禁之物如火药、大小弹子、?位、大小乌枪并一切军器等类及内地食盐、洋药均属违禁,不准贩运进口、出口;如违此例,即将所运违禁之物全罚入官。俄国人民前往中国者,每人准带鸟枪或手枪一杆护身,填入执照。又硝磺、白铅须奉中国官发给准单,方准俄商运进口内,如华商特奉准明文,方准销售。中国米、铜钱,不准贩运出口。外国米谷及各种粮食皆准贩运进口,一概免税。 第十六条 俄商不准包庇华商货物运往各口。 第十七条 凡有严防偷漏诸法,任凭中国官随时设法办理。 附: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中国卡伦: 俄国卡伦: 单内所开过界各卡,可俟中国边界官及俄国领事官体察情形报明后,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商议酌改,将查明可裁之处分别删减,或以便商之处酌量更易亦可。 本章程及卡伦单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22―29。俄文本及法文本均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38―249。 本章程与同日期的改订条约同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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